
【四川物业网】分享: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能否要求物业费减半收取?
日期:2026-01-14 浏览:0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家”,管理好小区的环境和各项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实现双赢。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能否要求物业费减半收取?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梧州某物业公司与周某所在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其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受益人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支付物业费用,其中,住宅物业服务费1元/月/平方米、小区公共部分的水电费分摊到每户业主。
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讨,周某仍欠交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向长洲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等共计1.49万余元。
“我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用,而是物业公司在收费和服务方面均存在问题。”庭审中,周某称《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垃圾处理费,物业公司也没有提供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支出凭证证明实际支出。而且,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如外墙面剥落不按时修补、地下车库积水问题未处理、小区公共环境卫生状况堪忧、车辆乱停乱放等诸多问题,经小区业主多次反映仍未有效整改,也没有依法向业主公开费用收支情况。
周某请求法院对物业费酌情减半处理,并驳回物业公司对垃圾处理费、水费及公摊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长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法官到小区现场查看并向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业主三方了解,周某等业主提出的主要问题为物业公司对房屋外立面、电梯间、楼道等房屋共有部分,电梯、消防监控设备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不到位,小区大门、停车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处理业主反馈的问题等。
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及持 久性,不能以某一时间段的物业服务状况来直接认定整个时段的物业服务情况。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是向全体业主提供正常物业服务的经济保障,涉及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如业主长期不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将影响小区内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从而无法维持应有的物业服务水平,最 终导致小区整体物业服务质量下降。
案涉小区已过开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间,对于房屋外立面、电梯间楼道等小区共有部分应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费用或由物业公司、业委会依法向相关部门申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予以维修。在此过程中,物业公司应履行相应管护义务,在收到业主反馈时及时采取有关措施预防瓷砖掉落等安全隐患,并积极向业委会反馈,跟进后续维修事宜。周某等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达到减免一半物业服务费的程度。物业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基本义务,但确实存在未及时回应业主需求的情况,应适当降低付费额度,周某按照物业服务费的90%支付为宜。
关于垃圾处理费、户内水费、公用水电公摊费、电梯电费、电梯维修年检分摊费等,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收代缴居民水费,计算公用水电分摊、电梯各项分摊费用,根据《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规定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际支出。周某应依约支付上述费用。
长洲区法院作出判决:周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等1.36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存有异议,可单独或通过业委会向物业公司提出诉求及合理化建议,或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提议业委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行使业主权利的形式,但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如业主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而致使其遭受损失或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单独或通过业委会另行主张权利。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应以合同为依据,相互尊重、沟通协作,共同营造和谐小区环境。
本报记者:李继远
通讯员:车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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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今日头条
信息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来源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838563182995309069/?channel=&sourc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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