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宾】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5-08-14 浏览:22
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
为加强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房屋安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宜宾市违建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相关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对装修申请、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等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前需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登记,如实填写装修申请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能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申请人身份证件、装饰装修方案、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或房屋使用人施工相关手续、施工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内容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统一管理,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规范装修流程
(一)装修申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修申报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装修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整改的内容。
(二)签订协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装修禁止行为、施工时间、垃圾清运、违约责任等内容。装修企业应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明确施工质量、工期、保修等事项。
(三)施工管理:装修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和施工方案进行,如需变更,需重新申报审核。施工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小区。施工期间,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在非施工时间进行有噪声、粉尘等污染的作业,避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装修垃圾应及时清运,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严禁随意倾倒。
一是施工时间: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禁止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以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的,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并获得同意,同时告知相邻业主。
二是人员管理:施工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小区。施工人员需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随意走动、喧哗、吸烟、乱丢垃圾等。
三是材料运输与堆放:装修材料的运输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注意保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材料应堆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公共通道、绿地等区域。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按照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严禁随意倾倒。
(四)竣工查验:装修工程竣工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竣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房屋外立面、承重结构、相邻业主权益等进行查验,对查验合格的,接收资料并归档;对查验不合格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整改的内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查验。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日常巡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装修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规装修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专项检查:县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应定期组织对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违规装修行为进行查处。对管理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依法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置。
(三)社会监督:鼓励业主对违规装修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查处。
四、禁止行为
(一)结构安全:严禁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如拆除承重墙、梁、柱,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等 。
(二)房屋外貌:不得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材质,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违规搭建: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用途改变: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等。
(五)设施损坏: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设施、给排水管道、供电线路等。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一)装修人责任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装饰装修企业责任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单位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六、强化宣传引导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发放《装饰装修管理手册》,告知装修注意事项。
二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装饰装修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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